铜仁市就业政策(服务)清单
之税收优惠政策篇
一、重点群体创业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优惠标准:
24000元/每户每年。
咨询电话:
12366
二、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7800元/每人每年。
三、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工资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可按规定加计扣除。
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四、退役士兵创业税收优惠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五、吸纳退役士兵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每人每年9000元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9000元/每人每年。
六、随军家属就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按规定免征增值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七、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按规定免征增值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贵公网安备 520602020001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