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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6-924985 信息分类: 稳岗就业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名  称: 铜仁市一次性创业补贴和创业场地租赁补贴实施细则(试行)
文  号:

 

铜仁市一次性创业补贴和创业场地租赁补贴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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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根据《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25〕52 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补贴项目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黔人社通〔2025〕36号)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易地扶贫搬迁群众就业增收工作的指导意见》(黔府办发〔2020〕11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补贴对象。申请者创业时属以下人员之一:离校5年内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退役军人

    第三条 对创办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搬迁劳动力,参照本细则执行一次性创业补贴和创业场地租赁补贴。

    第四条 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条件和补贴标准。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创业人员,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注册时间距申报补贴时间在5年内的,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其中,离校5年内高校毕业生到十二个农业特色优势产业领办创办农业企业,重点围绕农产品流通、农业种植养殖等农业领域创业的,按规定给予1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第五条创业场地租赁补贴申请条件和补贴标准。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创业人员,在铜仁市辖内租用符合规划、安全和环保要求的经营场地创办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注册时间距首次申报补贴时间在5年内,申请补贴时正常经营),并且未享受场地租赁费用减免的给予每月500元创业场租赁补贴,对实际月租金低于500元的,据实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累计36个月)

    第六条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请人在微信小程序“电子营业执照”查询本人工商登记注册信息资料;

    (四)申请人第三代社保卡复印件;

    )申请人身份类证明材料:

    1.离校5年内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复印件;

    2.退伍军人需提供退出现役证明;

    3.农民工需提供相关的户籍证明(参照省统计局城镇农村划分规则,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行政区划由就业核心系统自动进行判定,对结果有争议的,可由申请人提供土地承包证、土地宅基地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证等。)

    (六)实地核查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正常经营的相关印证资料(部分货品出库单、进库单、纳税证明、营业流水、员工工资流水等,提供其中即可)。

    第七条  申请创业场地租赁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请人第三代社保卡复印件;

    (四)申请人身份类证明材料(同第六条中〔五〕

    (五)租房合同或租赁协议,租赁产生的票据或支付凭证等;

    (六)租赁场所房东产权或安全生产印证材料

    1.经营场地属商品房的,提供房产证或购房合同;

    2.经营场地属自建房且无房产证的,申请人提供不动产登记备案信息,查不到不动产登记备案的,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性检测报告;

    3.经营场地属安置房、搬迁房或国有资产的,提供安置协议(搬迁协议)或相关部门证明等;

    4.租用土地进行种养殖的,提供出租人土地承包证或土地确权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补贴申报、审核和拨付程序。

    (一)申报。创业人员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线上通过微信搜索“贵人服务”小程序“特色专题”“高效办成一件事”,“个人创业一件事”→按提示填写信息提交资料,或登录贵州政务服务网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个人办事→个人创业一件事→在线办理→按提示填写信息提交资料线下可向创业地所在乡(镇、街道)或区(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出申请,填写《贵州省个人创业“一件事”联办申请表》(附件1),并提交申请材料。申请创业场所租赁补贴,线下向创业地所在乡(镇、街道)或区(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出申请,填写《铜仁市创业场地租赁补贴申请表》(附件2),并提交申请材料。乡(镇、街道)职能部门或区(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负责指导申请人在网上申报,或将申请人线下提交的资料录入经办系统。

    (二)审核申请人提交资料后,由乡(镇、街道)职能部门对项目(包括政务中心综合窗口收件项目)经营情况等进行实地核查,在经办系统上传实地核查相关资料,提交初审意见。区(县)就业局按照流程规定进行复审。乡(镇、街道)和区(县)就业局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复审,审核合格的公示7天。

    (三)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的,由区(县)就业局将资金拨付申请报同级财政局拨付。区(县)就业局将一次性创业补贴信息同步录入贵州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集中统发监管系统。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补贴:

    (一)创业主体注册时间距申报补贴时间超过5年或经营异常;

    (二)申请人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申请人为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含离退休)人员的;

    (四)申请人申请时未缴纳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

    (五)创业主体存在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变更的情况,变更后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

    (六)申请人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期间,在其他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或与其他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

    (七)申请人在本地或外地创业期间已领取过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享受创业场地租赁补贴超过36个月的;

    (八)申请人注册创办2家及以上经济实体(含已注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变更为其他人),或以股东身份投资创办其他经济实体,不符合一次性创业补贴“首次创业”申请条件

    第十条  工作纪律。各区(县)就业局要强化政策宣传,多形式多渠道将政策宣传到企到户,补贴要在“贵州就业经办系统”按规定流程办理,一次性创业补贴全部通过“个人创业一件事”申请。要严格审核,乡(镇、街道)职能部门实地勘察时要重点对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核查,创业场地租赁补贴不得提前拨付申请日期之后的资金,申请人就业困难信息、缴纳社保情况由人社部门内部核查区(县)就业局不定期开展实地走访和核查,对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企业或个人,一经查实,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并追回补贴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铜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从印发之日起实施。《铜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办理创业补贴有关事宜的通知》(铜人社函2025〕22号)同时作废。上级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贵州省个人创业“一件事”联办申请表.doc

          2.铜仁市创业场地租赁补贴申请表.doc

    3.铜仁市创业补贴实地核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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