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首页>>政务公开>>信息公开目录>>政策文件>>部门文件>>劳动关系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5-1402942 信息分类: 劳动关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名  称: 为什么自残自杀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文  号:

 

为什么自残自杀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 字体:[ ] 视力保护色:

    案情简介:


    张三系某科技有限公司职工,平时生活和工作压力大,家属和同事发现张三行为举止异常,常言“不想活了”,经精神病专科医院确诊,张三患上“双相障碍”。2024年5月14日,张三在公司上班期间从办公楼29楼监控杆上跳楼身亡。经公安机关调查,张三身亡排除刑事他杀。2024年5月26日,某科技有限公司向市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





    处理结果:


    经调查核实,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法律分析:


    从行为性质来看,工伤认定遵循的是“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基本原则。自残和自杀是职工基于自身主观故意的行为,并非因工作原因直接导致的伤害,与工作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不符合工伤认定的基本条件。从保障范围界定来看,工伤保险主要是为了保障职工在正常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可能遭遇的意外风险,而自残和自杀行为超出了这种合理的保障范畴。从避免道德风险来看,若将自残和自杀认定为工伤,可能引发道德风险,鼓励一些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工伤待遇,破坏工伤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严肃性。所以,在工伤认定中,自残和自杀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打印本页】 【我要纠错】 【关闭窗口】

    分享到: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信息
    网站地图 | 版权说明 | 隐私说明 | RSS订阅 | 网站年报
    主办单位:铜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技术支持:贵州多彩博虹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碧江区西外环路10号 邮编:554300 政府网站标识码:5206000043
    备案号:黔ICP备19012608号

    贵公网安备 520602020001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