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及其职业培训管理,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促进劳动者就业创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省人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1〕30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市或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以实施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培训,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开展的、对劳动者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培训,职业技能等级分为初级工(五级)、中级工(四级)、高级工(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五个级别。职业资格培训分为五级,即职业资格五级(初级)、职业资格四级(中级)、职业资格三级(高级)、职业资格二级(技师)、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
第五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置要适应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和市场的需求,有利于职业教育培训资源的合理布局和优化配置。
第六条 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所审批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指导和服务工作,鼓励和促进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发展。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自觉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职责与审批程序
第七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依法实行办学许可证制度。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经市或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第八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由区(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进行审批。
(一)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举办初级职业技能等级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举办初级、中级职业技能等级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
(三)申请举办高级及其以上职业技能等级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初审,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
(四)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抄送市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按照国家和省关于行政审批的有关规定,认真办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事项。具体程序:
(一)受理:举办者向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材料,行政部门核实材料齐备后,应及时受理并出具凭证。
(二)评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小组或委托中介组织,对举办者申办材料、办学条件等组织审核和考察,对办学可行性进行评估,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评审意见。
(三)审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专家组或中介组织评审意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一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经审批后按有关规定到相应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
第三章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
第十二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名称使用“铜仁××职业培训学校”和“铜仁市××(区、县名)××职业培训学校”,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名称使用“铜仁市××(区、县名)职业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或“铜仁市××(区、县名)××职业培训学校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得与已登记的其他学校名称相同或相近,学校的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十三条 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两个或两个以上社会组织联合申请的,应具备生效的联合办学合同或协议书,明确各方出资额、联合方式以及权利和义务)。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符合《铜仁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附件1)及相应的专业(工种)设置标准,具体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适应需求、适度规模、优化结构、提高质量”的原则适时进行调整并公布。
第十四条 申请筹设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十四条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举办者应当填写《铜仁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附件3),并向市或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报告(附件2)。
(二)拟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章程。内容包括:学校名称、校址;办学宗旨、办学规模、职业(工种)设置、培训层次和形式;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它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式、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产生和罢免的程序;组织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制度、学员考核鉴定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等;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章程修改程序及其它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三)单位办学应出具举办者的法人资格证明及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办学的证明文件。公民个人申请办学应提交申请人的户籍证明、身份证及复印件。
(四)拟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人员、拟任校长、财会人员、职工的身份、学历、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五)拟聘理论教师、实习指导教师的身份、学历、资格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六)拟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资金以外的方式出资的,还应提交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七)适合用作办公、培训和实习场地证明。自有场地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提交场地产权证明,租借场地的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契约及场地产权证明。
(八)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证明。
(九)消防部门出具的办学场所安全证明。
(十)满足教学和实际操作培训需要的主要设施、设备的清单及所有权证明。
(十一)开展相应职业(工种)培训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相应的教材。
(十二)民办非企业组织登记机关或市场监管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名称预审手续。
第十六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审核、考察、评估。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退回相关资料,并告知举办者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七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不得租赁、借用以下房产作为校舍:临时性简易建筑;危房、厂房、其他不适合教学活动的房屋。
第十八条 已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请增加培训工种和提高培训层次的,应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填写《铜仁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并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五)、(十)、(十一)项要求提交材料。审批机关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要求进行审批。
第四章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变更、延续与终止
第十九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在批准范围内办学,需要变更《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内容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办理变更手续,并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的行政机关批准,并提交下列材料:
1.原举办者提出变更的申请及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决策机构同意的书面材料:
2.新举办者接受变更的申请。新举办者为单位的应提供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新举办者为个人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财务清算报告及新举办者重新提供的办学资金证明。
(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名称、地址、校长、类别等变更,应向审批的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进行变更。
(三)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请增加培训职业(工种)或提高培训层次的,应提出书面申请,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申请高级(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培训层次的,应在原申办的中级(四级)职业(工种)开展培训满2年后,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初审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
第二十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合并、分立的,在学校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的决策机构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举办者签署的,并经学校决策机构同意的合并或分立申请(合并的需提供双方申请);
(二)财务清算情况报告;
(三)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合并、分立后的学校章程。
审批机关应在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二十一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办学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举办者签署的,并经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决策机构同意的延续申请;
(二)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审批机关应在受理材料之后,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批准延续的,应换发新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出现法定终止情形时,应当
依法终止,并由审批机关收回《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学校印章。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的,应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举办者签署的,并经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决策机构同意的学校终止申请报告;
(二)财务清算报告;
(三)善后工作安排;
(四)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及学校印章。
审批机关应在受理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撤销:
(一)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一年内不能正常开展职业培训或者因故中断正常职业培训一年以上的;
(二)办学条件或质量下降,经整改后仍达不到办学基本要求的;
(三)无故不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和监督检查的;
(四)有违法违纪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五章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学校内部的各项管理制度,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本应当悬挂在学校主要办公场所的明显位置,副本在审批机关监督、检查和办理相关手续及开展社会活动时使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遗失时,举办者应登报声明,并持声明和书面申请向审批机关申请补办。办学许可证有效期2年。
第二十六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做好校内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金和财产管理制度。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第二十八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建立教师培训管理制度,制定教师培训计划,定期对教师进行思想政治培训、业务培训和知识更新,并建立教师培训档案。
第二十九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依据《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规定的专业、层次及办学地点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不得将办学资格承包、出租、转让他人使用,不得将培训项目分包、转包他人,不得在核准的培训专业和层次之外擅自招收和培训学生。
第三十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跨行政区域办学,应经办学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办学情况证明,并经拟办学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方可办学。两个以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联合办学的,应当签署联合办学合同,联合办学合同应当经由公证机关公证。
第三十一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开展职业资格培训的,应当按照相应职业(工种)的国家职业标准,审核学员培训资格后开展培训,并按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等级认定)。
第三十二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开展职业资格培训使用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应符合相应职业(工种)的国家职业标准要求。国家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没有统一规范的,由培训学校自行制定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并经专家论证,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建立学员注册登记和学籍管理制度,并建立学员培训档案,将学员培训内容、取得结业证书、参加鉴定或认定时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推荐就业等情况记入学员培训档案。
第三十四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向培训者收取费用,培训费标准按照补偿教育成本、适当考虑合理回报的因素制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在学校显著位置予以公示,不得收取公示以外的费用。
第三十五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制定具体的学费退费办法,并报审批机关备案。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按照学费退费办法与学员签订有关协议,学员要求退费的,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处理。
第三十六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备案内容应包括:办学许可证编号、名称、地址、电话、广告内容、刊登媒体、广告批准号、广告刊登时间等。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真实、准确。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开展的招生、教学等活动,应当与招生简章和广告承诺一致。
第三十七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将招生计划报审批机关,每个专业新招学员数量须与学校的专业培训能力(包括师资力量、教学设施设备、学生食宿条件等)相匹配。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在培训开班10日内,将入学学员花名册、开班计划和课程安排报审批机关。
第三十八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在培训过程中,应当严格按教学大纲、开班计划和课程安排组织教学,确保师资力量;应当严格按课时要求组织实际操作培训,确保培训效果和培训质量。
第六章 检查监督
第三十九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信息公示制度。信息公示的内容包括学校办学计划、招生简章等情况。
第四十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进行年检评估制度。年检评估内容包括: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职业培训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各项管理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办学场所及设备、设施情况;培训教材的使用、教学质量及台账建立情况;收费及财务管理情况;社会信誉及群众反映情况等。
年检评估合格的,予以年检登记;年检不合格或无故不参加年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整改意见或予以撤销。审批机关对年检结果应予以公告。
第四十一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要求,对所审批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培训职业(工种)、级别,依据以下原则实行动态管理:
(一)职业(工种)的分类和名称应按照《国家职业分类大典》规定进行规范;
(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根据实际办学情况,申请调整培训职业(工种)目录和级别;
(三)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一年内不开展培训的职业(工种),或办学条件下降、培训质量差,经限期整改仍不具备条件的职业(工种)应予撤销。
第四十二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监督检查时,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四十三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指导、检查和日常监督,并负责受理举报投诉,调查取证,查明情况。
(一)对未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组织和个人,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查处取缔。
(二)对随意降低职业资格报名条件,不按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组织培训,教学质量低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限期整改或撤销办学资格。
(三)对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主要事项骗取办学许可证,擅自分立、合并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擅自改变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广告的,审批机关应责令限期整改或撤销办学资格。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四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由审批机关下达《整改通知书》,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整改。
第四十六条 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和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依职权查处。
第四十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扶持与奖励
第四十八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建立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奖励制度,对为本地区职业技能培训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和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九条 对管理规范、教学质量好、社会信誉高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优先支持其承担本部门组织的职业培训任务,并按照有关政策享受经费补贴。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铜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1.铜仁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
2.铜仁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报告
3.铜仁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
附件:1
铜仁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
一、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适用于《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范围内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资格审查和评估。
三、基本办学规模不低于200人。
四、举办者稳定的经费来源,学校固定资产(应满足所设专业(工种)技能培训需要的设施设备)应达到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并有有关部门出具的验资报告。
五、学校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一)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人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20条、第21条要求。
(二)校长:学校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等级),且有5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三)教学管理人员: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等级)、且有3年及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务人员资格证书。
六、学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一)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3。
(二)配备与培训专业(工种)级别相适应的理论和实习指导教师。每个培训专业(工种)应至少配备理论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各1名以上。
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1.初级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理论课教师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1年以上教龄;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中专(技校)及以上学历,并取得本职业(工种)四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
2.中级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理论课教师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年以上教龄;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中专(技校)及以上学历,并取得本职业(工种)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
3.高级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理论课教师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5年以上教龄;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技校(中专)及以上学历,并取得本职业(工种)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
七、学校须与管理人员、受聘教师签订劳动合同(兼职人员为聘任合同),依法为专职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八、学校应具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培训场所,租赁培训场所的,应有经公证的有效租赁合同,且租赁期不少于3年。
(一)办公及附属用房50M2以上;
(二)理论课教室应有4间以上标准化教室(60人/间);
(三)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地,一般按2.5平方米/人标准;
(四)招收住宿学生,必须有满足条件的宿舍和食堂;
(五)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证明;
(六)消防部门出具的办学场所安全证明。
以上办公、教学、实习、食宿等场地用房,须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不得租赁、借用以下房产作为校舍:临时性简易建筑;危房、厂房、其他不适合教学活动的房屋。
九、应配备与培训专业(工种)、培训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实训、实验设施、设备,设施、设备应当自有。
(一)办公设备,具有满足办公(网络化管理)需要的办公设备;
(二)教学与实习设施、设备,具有满足所开设专业(工种)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设施、设备。培训设施、设备能正常使用,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十、应具有与所开设专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技能等级)培训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国家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没有统一规范的,可由培训学校自行制定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并经专家论证,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十一、具备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学费退费管理、考试制度、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各项制度。
十二、学校开设的专业(工种)应符合相应的专业(工种)设置标准。
十三、本标准为设置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基本要求,国家职业标准中有特殊要求的,应满足相关要求。
十四、本标准所指的职业培训学校不包括技工学校和高级技工学校,设立民办技工学校和高级技工学校应参照技工学校和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执行。
附件2
铜仁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报告
(格 式)
(统一使用A4纸张)
铜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区[县]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铜仁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 (申请人或申请组织名称)拟申请设立以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办学宗旨:
二、培养目标:
三、办学规模:
四、举办者概况:
1.拟办学校名称:
2.拟定办学地址 、邮编 、
联系电话
3.拟定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4.拟聘任校长: 、身份证号码:
5.举办者:×××人或××××单位名称
6.主管部门:(无上级主管部门的不填)
五、办学形式:全日制、半日制、业余。
六、拟办职业(工种)及培训层次:职业(工种)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名称填写,层次按照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等级)五、四、三、二、一级填写。
七、招生对象:
八、现有办学条件:针对拟开设的职业(工种)、培训层次、办学规模等情况,就已具备的办学软、硬件条件进行总体描述。
九、内部管理体制:主要指学校成立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组织构架,职权分配。
十、办学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主要指办学资金筹措,并突出学校实行独立财务会计制度,开设银行账户并实行独立核算。
申请单位(人):
年 月 日
附件3
铜仁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审 批 表
□初级职业技能培训
□初、中级职业技能培训
□高级以上职业技能培训
铜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
填 表 说 明
1.本表一式三份,统一用A4纸张,申请单位(个人)一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二份。
2.本表“批准文号”一栏,填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成立民办培训学校的发文号。
3.本表“申请人意见”一栏,申请者为单位的由单位填写,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申请者为个人的由个人填写并签字。
4.本表“审核意见”一栏,办学地在区(县)的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办学地在大龙经济开发区、铜仁高新区的由开发区和高新区审核盖章后报市级按权限审批。
5.本表一律用钢笔逐项填写,也可打印;如填写内容较多,如相关资格证书等可另加A4纸复印附页。
新申请学校填写下列内容 |
拟定学校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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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定办学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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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 联系人及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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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定法定代表人 |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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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定校长 |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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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 | 万元 | 固定资产 | 万元 |
举办者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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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 | 企业( )、事业( )、社会团体( )、个人( )、其它( ) |
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 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 |
董事会成员 |
姓 | 名 | 性别 | 年 龄 | 文化程度 | 职称(等级) | 拟 任 何 职 | 从事教育(培训)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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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理 人 员 | 姓 名 | 性 别 | 岗 位 或 职 务 | 文 化 程 度 | 职 称 (等级) | 专 职 | 兼 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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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学校填写下列内容 |
培训学校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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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学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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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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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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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长 |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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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学许可证编号 |
| 批准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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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开户许可证 |
| 税务登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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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代码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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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内容所有学校均需填写 |
申请培训职业 | 工种编码 | 职业名称 | 培训等级 | 培训课时 | 选用教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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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理论教师 | 姓 名 | 学 历 | 职 称 (等级) | 教龄(专业工龄) | 承 担 课 程 | 专(兼)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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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指导教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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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 地 情 况 | 形式 | 总使用 面积(M2) | 办公用房(M2) | 教室(M2) | 实习场地(M2) | 备注 |
自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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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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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 设备设施情况 | (注明设备是否自有) |
办学经费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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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学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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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意见: 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评 审 小 组 评 估 意 见 | 办学资金情况: 师资配备情况: 场地、设备情况: 教学资料情况: 其他情况: 存在问题: 评估成员签字: 年 月 日 |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 经办人意见 | 经办人: 年 月 日 |
(区、县)级审核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市级审核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核准培训职业及等级 | 批准文号: 职业(工种)名称及等级: |
许可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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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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