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首页>>在线服务>>部门服务>>热点问答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政策解读




  • 字体:[ ] 视力保护色:

    为保障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近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黔人社通〔2024〕91号),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相关规定。

    二、本次待遇调整涉及哪些人员?

    答:全省2023年12月31日(含)前已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且2024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领取条件的工伤职工或供养亲属。

    三、本次待遇调整具体标准是多少?

    答:伤残津贴,按照一至六级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350元、330元、310元、290元、270元、25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因工死亡职工的配偶及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30元、11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基础上再增加20元。

    四、本次待遇调整所需资金由谁支付?

    答: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调整所需资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五、本次待遇调整从什么时候实施?

    答: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一张表看懂贵州省2024年工伤保险待遇调整

    项  目

    调整对象

    调整金额

    调整时间

    伤残津贴

    全省2023年12月31日(含)前已享受伤残津贴待遇,且2024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领取条件的工伤职工。

    按照一级至六级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350元、330元、310元、290元、270元、250元。

    从2024年1月1日起调整。

    供养亲属

    抚恤金

    全省2023年12月31日(含)前已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且2024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领取条件的人员。

    工亡职工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3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11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基础上再增加20元。

    从2024年1月1日起调整。


    【打印本页】 【我要纠错】 【关闭窗口】

    分享到: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信息
    网站地图 | 版权说明 | 隐私说明 | RSS订阅 | 网站年报
    主办单位:铜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技术支持:贵州多彩博虹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碧江区西外环路10号 邮编:554300 政府网站标识码:5206000043
    备案号:黔ICP备19012608号

    贵公网安备 52060202000152号